308治疗 http://m.39.net/pf/a_8078477.html担心被恶意投诉者利用“15天等待期”规定引质疑
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本报记者朱宁宁
距离“双十一”电商大战,不到一个月了。
不少消费者开始把自己的心仪之物装进购物车。与此同时,不少电商卖家变得格外小心翼翼。因为,如果在这个时候被别有用心之人盯上,被恶意投诉,那就意味着,卖家很有可能会错过“双十一”这一轮*金商机。
这种担心并非杞人忧天。今年2月,浙江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了电子商务法实施后杭州首例恶意投诉案。此案中,原告在被恶意投诉后发现,被告曾伪造权利证明对淘宝平台上多个同品牌卖家发起过类似恶意投诉。同时,被告在审理中也承认,自己曾私刻公章,冒充该品牌的权利人进行恶意投诉,以打压竞争对手。尽管法院判决恶意投诉人赔偿原告经济损万元,但因被告的投诉,原告从被降权前的月销售额八百万元到降权后每月仅三四百万元,损失惨重。
眼下,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记者注意到,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对网络侵权责任作出规定。草案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重申了网络侵权责任一般规则,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完善了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的具体规范,补充规定了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并规定了具体规范,明确了适用红旗原则的主观要件。
尽管将网络侵权行为规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已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目前学界还存在一些质疑。由于草案中的规定与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类似,因此有观点认为,草案设置的程序过于复杂、运行成本过高,尤其是有关反通知15天等待期的规定,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过于刚性。
那么,究竟该如何设计出一套合理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15天等待期究竟是有力维护权利人的利器还是容易沦为恶意投诉人的工具?《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
吸收电商法规定网络侵权责任
记者了解到,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删除”规则,最初来自于美国数字千禧年版权法,实际上包括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两个环节。
“这一规则旨在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一种抗辩情形。”中国*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陶乾介绍说,设立该规则有两个目的:一是使得平台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为人工审核义务所累,避免限制其发展,况且客观上其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内容的合法性亦无法实现全面审核和准确判断;二是促使服务提供者能够形成一套合理的完善的通过网站技术设置能够实现的争议处理渠道,既为权利人提供维权投诉渠道,又为内容发布者提供说明解释的机会。
在陶乾看来,该程序设计辅之以红旗标准,是能够促进服务提供者的自我治理,符合公平与效率。我国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该规则全面引入。
目前,这个原本为网络著作权侵权量身设计的“通知—删除”规则,经由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在我国已经扩展至互联网上的所有侵权样态。年电子商务法在引用该规则的基础上又补充了等待期的规定。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草案有关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实现了重大进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只规定了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不利于保护被认定为侵权人的民事主体的权益。电子商务法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反通知规则规定。可以说,草案新增的网络侵权责任的反通知规则,将使我国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形成完善的规范体系。”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杨立新看来,草案所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将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网络交易产品或者服务侵权责任一道,构成我国侵权责任法与网络有关的侵权责任的类型体系。
15天等待期规定仍需考量
目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已经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于网络侵权责任,草案三审稿在第九百七十条、第九百七十条之一、第九百七十一条和九百七十二条中加以规定。其中,第九百七十一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草案三审稿分组审议时,在充分肯定草案的基础上,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对网络侵权责任部分再进一步研究斟酌,不能简单套用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一刀切”,尤其要细化草案第九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反通知声明等待期的有关规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下列情形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一)发出通知的权利人撤回通知的;(二)发出通知的权利人与网络用户和解的;(三)经权利人确认,网络用户已采取必要措施纠正涉嫌侵权行为的;(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